《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》
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辦理銷戶,應當收回信用卡。有效卡無法收回的,應當將其止付。銷戶時,單位卡帳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帳戶,不得提取現金。
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,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,就近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,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,辦理掛失手續。
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后,找回信用卡的,可申請撤銷掛失止付。
《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》
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辦理銷戶,應當收回信用卡。有效卡無法收回的,應當將其止付。銷戶時,單位卡帳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帳戶,不得提取現金。
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,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,就近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,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,辦理掛失手續。
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后,找回信用卡的,可申請撤銷掛失止付。